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经信技术〔2010〕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经信政法〔2022〕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2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各市、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有效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优秀工业新产品的产业化,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进我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现将《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工业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
),按照《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26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制度,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范围、条件
第三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取得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以内,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1年以上,已形成一定批量,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均可申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
第四条 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不符合国家、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三)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规格、外观、包装的产品;
(四)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五)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
品;
(六)已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