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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档案史料捐赠奖励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档案史料捐赠奖励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7〕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 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档案史料捐赠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连云港市档案史料捐赠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档案馆事业建设,大力抢救、保护和弘扬地方传统历史文化,维护历史的真实面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向国家捐赠档案史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对向市国家档案馆无偿捐赠我市历史上形成的及与我市有关的重要、珍贵档案史料或为市档案馆收藏重要、珍贵档案史料提供线索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捐赠奖励范围。向市档案馆捐赠以下档案史料的,予以奖励:

(一)属于国家重点档案范围的档案史料。主要包括:
1.建国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主要包括:党政军机关和革命群众团体所形成的各种文件、电报,公开和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以及党政军领导干部、知名学者、专家在革命活动中形成的著作及原稿、讲话稿、自传、笔记、照片、手迹、书信、回忆录等。
2.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我市工作或者来我市视察、指导工作时形成的照片、题词、讲话稿、录音带、录像带等。
(二)属于市级珍贵档案范围的档案。主要包括:
1.历代王朝、旧政权的各种圣旨、诏书、敕令、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