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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府令《绍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绍兴市政府令《绍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绍兴市政府令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自2022年1月15日起与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现发布《绍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绍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按照交通部和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以下统称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公路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乡(镇)村配合的体制。


  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领导,将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


  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县级政府的规定,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安监、审计、人事、劳动保障、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由县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一般由乡(镇)政府负责承担,具体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非法侵占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或控告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宜林路段绿化齐整。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养护企业实施。


  如因自然条件特殊等原因,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定人定路段(片)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乡道、村道的养护合同应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对于日常养护中的油路补洞、水泥路灌缝、附属设施维修等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可单独委托或通过招投标,由有资质的养护企业进行养护。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合理编制。


  县道养护工程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由乡(镇)政府提出要求,县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应当重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工作,逐步设置完善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性能。


  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与农村公路建设同步完成,已通车的农村公路标志标线不完善的,应当安排专项经费进行完善。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当地群众进行抢修,以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七条  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或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实施养护作业时应当减少和控制扬尘的产生。


  第十九条  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绿化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条  市、县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或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公路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