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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规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规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7月23日以粤人社规〔2018〕5号印发)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更新至2022年9月规定,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符合《通知》规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三条 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按通知第一条规定确定参保地,按照参保地的参保登记流程,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地区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选择其中一个地区作为参保地。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的,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各地出台的农转居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受理机构需核实申请人参保情况的,可由申请人提供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五条 受理机构受理参保登记申请资料后,当场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其中一份退给申请人。由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