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政规〔2014〕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政发〔2020〕1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常政规〔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7日
常州市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审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
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对行政审批活动进行监察。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政府法制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健全行政审批实施的内部监督制度,确定内部审批职责权限,加强对内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审批违法、过错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政府法制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和公开举报、投诉行政审批违法、过错行为的渠道,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七条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行政审批的总体情况,执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审查行政审批申请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开审批结果的情况;
(四)实施行政审批的收费情况,以及收费事项向社会公布的情况;
(五)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建设以及实施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行政审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查阅行政审批的卷宗、文件等资料;
(三)向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对重大行政审批活动进行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