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办函[2009]228号 二○○九年九月七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全文失效


《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
省工商局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利用外资和对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我省经济止滑提速、加快发展,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1.允许外商投资的公司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不限于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

2.凡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营范围中行业跨两个大类,而且与在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

3.允许以外商商号、姓名音译或直译为中文作字号;外商商号、姓名不宜音译或直译为中文的,允许以外商商号、姓名的第一个字母组合(缩写)音译为中文作字号。

4.允许外商投资的服务业公司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物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商务会展”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等行业用语。

5.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与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公司。

6.对新办的外商投资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可在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其相关经营范围核定为“XX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待企业取得相关许可证后再申请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确认其生产经营资格。

7.简化住所证明手续。住所证明不能提交房产证的,可提交能够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商品市场的房屋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可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商品市场开办方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入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凭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加盖印章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证明即可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注册登记。

8.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持相关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或合法入境手续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对身份原件后,可不再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文件。

9.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在1年内可多次使用。外国(地区)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已经提交了经公证和认证后的主体资格证明的,该投资者1年内在我省再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用提交公证和认证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提交首次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证明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即可办理设立登记。

10.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该企业向外方股东的借款转为投资。外方股东债权转股权,需要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债借债证明和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11.外国投资者可以并购全自然人的内资企业,不受企业必须成立满1年的限制,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企业类型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

12.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二、进一步下放登记权限,方便企业就近办理登记

13.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加大对已获得总局授权的市(州)局的个案授权力度,原则上住所在当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州)局提出申请,再由市(州)局向省局申请个案授权,经省局批准授权市(州)局登记。

14.已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变更而超过原审批机关权限报由省商务部门批准和颁发批准证书的,仍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15.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创造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授权条件,尽力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核准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可经上级工商局委托办理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16.支持市(州)工商局委托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做好行政区内外资企业登记初审工作。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应积极创造授权条件,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早日授予外资企业登记核准权。

三、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17.对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由企业申请,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并允许通过2008年度年检。

18.对受到汶川特大地震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并允许通过2008年度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