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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对标提升达标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对标提升达标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川市监发〔2019〕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市监发〔2022〕2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市监发〔2023〕26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成检公司:

《四川省质量对标提升达标产品认定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四川省质量对标提升达标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四川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深入推进质量对标提升行动,规范质量对标提升达标产品认定程序,增强“四川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质量对标提升达标产品(以下简称“达标产品”),是指在四川省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其质量性能指标达到或超过省市场监管局公告的该类产品的先进指标体系的要求。

第三条 达标产品的认定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州)市场监管局应鼓励、引导辖区内相关企业积极参与达标产品认定活动。达标产品认定应遵循企业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通过达标产品认定的企业在国家、省级质量品牌评选中优先推荐和考虑。对率先通过达标产品认定的企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 川府发〔2016〕17号)规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达标产品认定技术性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具体承办,达标产品认定技术审查细则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申请达标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注册商标;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产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

(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

(五)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内相关标准要求,两年内产品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六)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或生产许可发证产品的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七)结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按照公布的先进指标体系制定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

(八)两年内没有因质量、环保、安全等违法行为或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九)按照提升后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应批量生产,并持续投放市场销售。

第七条 达标产品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一)《四川省质量对标提升达标产品认定申请表》;企业如同时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规格型号认定的须分别填报申请表,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下载的产品执行标准,加盖企业公章;

(五)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企业标准检验后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六)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提供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属于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质量管理持续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达标产品认定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申请达标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局提出认定申请,报送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二)市(州)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