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政字〔2020〕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有效期至2023年2月2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
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是由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对县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分管负责同志:
1.发生死亡2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4.在巡查、执法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政府安委会、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5.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主要负责同志:
1.年内发生2起死亡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重大敏感时期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三)参照上述情形和工作需要,视情况约谈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驻临单位和市管企业负责同志。
(四)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县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第四条 约谈会议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
(一)需要约谈县区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需约谈县区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三)需约谈中央驻临企业(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驻临单位和市管企业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市安委会副主任授权,由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约谈,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四)紧急约谈可视情况确定约谈领导同志和被约谈人。
(五)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约谈。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约谈方案,对符合约谈条件的,提请市安委会约谈。如有多个单位需要约谈的,可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约谈。
(二)约谈方案经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向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会议的市有关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
(三)被约谈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约谈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四)约谈会议首先由被约谈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再由市直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市安委会或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提出要求。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于30日内报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与约谈落实情况要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