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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川林发〔2019〕21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卧龙、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省长江、大渡河造林局:

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有关重要改革举措的实施规划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98号)相关要求,,经报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相关规定,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地方进行申报,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申报重要湿地工作的认识

省重要湿地是对全省生态功能和效益具有极其重要意义,按规定进行保护管理的特定区域。积极申报省重要湿地,是开展湿地分级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全面加强重要湿地管理的重大举措,是落实湿地名录管理,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推进美丽繁荣和谐四川建设的有力抓手。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理解和掌握有关要求,将申报省重要湿地作为湿地保护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省重要湿地是申报国家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的前提和基础,我局将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省重要湿地申报成为国家重要湿地。

二、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湿地申报省重要湿地

申报省重要湿地工作是一项长期、持续性的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将申报省重要湿地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工作,如实填写《四川省重要湿地申报书》,并附拟列入省重要湿地的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纸质图和矢量图,按程序积极组织申报。

三、申报时间

请各地、各单位于每年8月31日前向我局上报省重要湿地申报材料;2019年的申报工作可适当延期。

报送地址: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5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处

邮政编码:610081

电话:(028)83364164 15802803896

邮箱:850695607@qq.com

附件:

1、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

2、四川省重要湿地申报书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通知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7月17日



附件1

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结合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实际,参照国际重要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沼泽地、湿原、泥炭地以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要湿地是指在四川省范围内,在生态系统典型性、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独特性等方面具有突出价值和意义,经专业认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湿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要湿地认定是指由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程序经四川省湿地专家委员会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省重要湿地名录的过程。

第五条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之外的湿地,面积在8公顷以上,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省重要湿地:

1、在生态系统典型性、代表性、稀有性和独特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或近自然湿地;近自然湿地是指生态系统机构和功能与自然湿地相近的人工湿地或人工促进恢复的退化湿地;

2、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单一或复合型湿地,并具有全省或区域性生态服务功能及价值的湿地;

3、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物种或中国特有物种,并提供这些物种生活史或某一阶段赖以生存的湿地生境;

4、重要的水鸟繁殖地、越冬地或迁徙停歇地,定期栖息有2000只以上的水鸟或某一水鸟的个体数占全部种群数量1%以上;

5、作为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并对本省或区域湿地生态完整性和稳定性发挥重要作用的湿地;

6、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美学意义的湿地;

7、对于省内湿地保护管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湿地。

第六条省重要湿地命名方式为:

四川+县(市、区)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省重要湿地。

第七条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省湿地专家委员会,负责省重要湿地认定的指导和认定材料的审核。

第八条省重要湿地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湿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省重要湿地认定建议。

2、在四川省湿地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拟认定省重要湿地区域的范围、面积、土地权属、湿地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形成调查报告,提出申请,经市(州)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拟认定省重要湿地区跨县(市、区)时,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价工作,向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省湿地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

4、省湿地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

5、省级相关部门无异议的,由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省重要湿地建议名录上报省人民政府。

7、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四川省重要湿地名录。

第九条省重要湿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专门机构,对省重要湿地进行有效保护,长期开展监测,确保其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稳定。

第十条省重要湿地实行预警机制。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因人为因素而持续恶化、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复的,经省湿地专家委员会审定,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其省重要湿地称号。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2

编号:



四川省重要湿地申报书






湿 地 名 称  


申报单位(盖章)


申 报 时 间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制


说  明


一、申报书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编号。

二、申报单位为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申报书内容真实性由申报单位负责。

四、申报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五、申报书、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矢量图编制参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要求,统一使用大地2000坐标系),应提供一式两份纸质文件,同时提交电子版。其中申报书用A4纸双面印制;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用A4或A3纸彩色单面印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利用近期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图及1:10000-1:50000地形图为底图(参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源)标注重要湿地的红线范围,用不同色块标示出各湿地类型,并在图幅适当位置以表格的形式标注各湿地类的面积。

七、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湿地名称

湿地所在地涉及一个县(市、区)的,采用“四川+县(市、区)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省重要湿地”;涉及多个县(市、区)的,采用“四川+市(州)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省重要湿地”

行政区域

指湿地所在的市(州)或县(市、区)

地理坐标

(指重要湿地所跨的经纬度范围,以度分秒的形式表示,度、分取整数,秒保留两位小数)

四至范围

(根据行政区界、自然保护地功能区界、地名、水位线、交通线路或者拐角坐标等,对重要湿地范围和四至界线进行准确、简要的文字描述)

面积(公顷)

总面积

(保留两位小数)

湿地面积

河流湿地

(保留两位小数)

湖泊湿地

(保留两位小数)

沼泽湿地

(保留两位小数)

人工湿地

(保留两位小数)

合计

(保留两位小数)

(按照《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确定湿地边界,测算面积;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公布后,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湿地边界,测算面积)

湿地类型

(按照《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的湿地分类系统划分湿地类型,如“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共3类4型。河流湿地有永久性河流湿地1型,湖泊湿地有永久性淡水湖1型,沼泽湿地有森林沼泽、草本沼泽和灌丛沼泽3型”)

保护方式

(已属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自然保护小区、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填写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保护方式;非自然保护地的,填无)

主要保护对象

(指主要保护对象)

责任主体

(涉及一个县(市、区)的,填写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多个县(市、区)的,填写市(州)人民政府)

湿地权属

(指湿地所有权情况,分别列出国有、集体所有湿地面积)

符合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的条件


(对照《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第五条列出的7项指标。列出符合四川省重要湿地确定指标的条件,并分别简要说明)





湿地资源现状


(指湿地范围内的生态系统特点、生态状况、生物多样性状况、面临的威胁和问题。)













来源: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