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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2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

  无锡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1〕376号)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安全监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菜流通监管体系,提升全市肉类蔬菜流通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确保肉菜产品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原则。

  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开办者和经营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二)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原则。

  按照商务部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流程的“五统一”的要求,统一规划,实行市、市(县)区、企业三级管理。

  (三)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原则。

  加大标准实施力度,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执行进货查验,强化市场准入管理,逐步做到无法追溯来源的产品不允许上市,上市的都可以追溯。

  第二章 体系的构成、主体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无锡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为市级肉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第二层次为市(县)、区级肉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第三个层次是由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组成的流通节点子系统,包括屠宰场流通节点子系统、批发市场流通节点子系统、农贸市场流通节点子系统、超市大卖场流通节点子系统、肉品配送流通节子系统、团体消费单位流通节点子系统等六个流通节点子系统。

  第五条 市场主办者和经营企业是肉菜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运营维护主体。

  第六条 管理体制

  市商务局作为市政府管理全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各市(县)、区,各流通节点进行考核及绩效管理。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所辖范围内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组织推进、监督管理,保证正常运营。

  各流通节点企业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向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和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并负责各自体系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市场或企业内的各类租赁经营户由市场主办者和经营企业负责管理。

  第三章 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七条 无锡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由市商务局、各市(县)、区、各流通节点企业根据统一规划、分级承担、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建设。

  (一)市商务局牵头,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的要求,并征集部门、专家、流通节点企业等的意见,确定无锡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总体设计方案。三年内组织分步实施。

  (二)市商务局根据总体设计方案制定公开招标方案,实行集中招标,企业分别购置。

  (三)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确定监理单位对项目全程进行监理。

  (四)各市(县)、区根据企业的申请组织辖区内流通节点企业进行项目建设。

  (五)市商务局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加入体系运行。

  第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市级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无锡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总体运行管理,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监督和协调区级平台和流通节点的运行。

  (二)负责市级管理平台及辅助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保证与部省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

  (三)负责肉菜追溯信息的对外公布公示,公众可通过网站、查询机、短信等媒介进行查询。

  (四)负责对区级平台和流通节点进行考核实施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商务部门负责区级肉菜流通追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市(县)、区级平台建设

  (二)负责区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辖区对各流通节点的督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条 流通节点企业负责各自节点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流通节点所有肉类、蔬菜经营户的登记备案工作以及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的发放、变更等工作;

  (二)负责本流通节点追溯体系项目的建设工作;

  (三)节点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经营户的监管,遵守系统操作规程,严格经营户肉类、蔬菜进场查验、质量检测工作及开机刷卡销售行为,保证节点溯源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四)负责本流通节点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率,保证溯源系统信息的畅通;

  (五)负责本流通节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宣传工作,提高经营户及消费者对肉菜食品安全的思想认识,共同推进全民安全消费的理念。

  第十一条 肉菜的溯源信息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公布的介质为流通节点企业溯源查询机、手机短信、网站等,市民可凭追溯码在现场查询、手机查询和网站查询溯源信息。

  第十二条 无锡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运行原始数据由市商务局负责统一管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领导小组同意,各管理单位不得对外提供各流通节点运行的原始数据。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