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5〕3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投资促进工作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准确贯彻《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14〕62号)精神,按照地方“财力平衡”原则,合法合规对引进项目予以支持,稳定经济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实施招大引优。稳定引资增量,提升项目质量,优化投资结构,在着力引进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七大优势产业、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重点产业项目的同时,结合全省产业布局和各地发展需求,大力引进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优质产业项目。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注重引资、引智、引技相结合,大力引进海内外技术创新人才、研发团队和知名企业来川投资创新型项目,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大量涌现。充分发挥四川天府新区、绵阳科技城、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和国家级产业园区等具有的政策优势,有针对性地面向全球招商。进一步创新投资促进方式,抢抓“一带一路”战略机遇,突出重点国家、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的针对性投资促进,加强同当地政府相关经济部门、知名商协会等的经济协作,设立投资促进代表处,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促进和委托招商。
二、规范执行已出台投资促进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已出台的优惠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切实予以纠正;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可继续执行;有明确执行时限的,可执行到期,未明确执行时限的,要设定政策实施时限。
三、加大对新引进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在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后,对新引进符合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的项目,鼓励各地在本级财力自求平衡的前提下,以合法合规的方式予以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自身财力增长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对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发展予以支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通过补助、贴息、参股等方式,用于支持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等。省政府建立投资促进激励机制,对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成效显著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财力性激励。
四、加强重点引进项目用地保障。对符合省重点项目标准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并加大项目用地保障力度。对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经省重大引进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其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省匹配70%、地方匹配30%政策执行,并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原则,开辟“绿色通道”。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全面清理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和“退二进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腾出的土地指标,优先用于安排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
五、降低重点引进项目用电用气等方面成本。对列入重点引进项目且符合条件的,实行直购电、天然气直供政策。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精神,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园区实施直购电试点。支持和鼓励产业合作园区和“飞地”园区扩大留存电量实施范围。协调金融机构规范收费,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六、提升各类园区综合承载能力。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土地成熟度和园区承载能力,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完善创新研发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