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规〔20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经信办〔2024〕1号》 ( 川经信规〔2023〕3号)规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各食盐定点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食盐储备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保障我省食盐安全稳定供应,经认真研究,对《四川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7日
四川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
《 四川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规范政府食盐储备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确保全省食盐安全稳定供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或其他因素导致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委托承储企业储备保障供应的食盐政府储备。
第三条食盐储备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二)保障质量,确保安全;
(三)合理布局,保障供应;
(四)政府储备,财政支持。
第四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以公平公正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制定政府食盐储备方案并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厅负责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筹措、拨付,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辖区内食盐储备库(点)储备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储备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承储企业与经济和信息化厅签订政府食盐储备承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省级食盐定点生产或省级食盐定点批发资质;
(二)具备保障全省范围内政府食盐储备的仓储设施设备和能力;
(三)仓储条件达到《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870)A级或A级以上标准;仓储点位交通便利,在短时间能够到达相关区域;
(四)食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质量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
(五)管理规范,诚信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未发生过食盐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承储企业是政府食盐储备的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储备计划,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未经批准不得调整、更改、拖延储备计划,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食盐和变更储备库(点);
(二)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政府食盐储备的卫生、防火、防盗、防潮、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储备库(点)现场管理和检查,确保储备食盐数量、质量达标和储存安全;
(三)政府食盐储备实行专仓或专垛储存,与其他库存商品分区存放。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和盘点制度,挂牌标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食盐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承储企业采用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管理模式,自主安排每年对储备食盐至少轮换两次。轮换出的食盐应在30日内补足库存;
(五)承储企业按季度将承储情况向经济和信息化厅书面报告,不得虚报食盐储备的数量。
第八条政府食盐储备的动用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