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建设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出政发〔2010〕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建设通知如下。
一、加大数字出版产业投入力度
(一)在杭州市文化创意专项资金中设立杭州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和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建设,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创办)、文广新闻出版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数字出版领域,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多渠道的文化投入格局。
(三)设立政府创业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的风险资本投向数字出版企业。
二、用足用好财税政策和金融信贷政策
(四)大力发展数字出版高新技术企业,并将其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畴,经认定的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相关条件,经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进一步简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批程序,对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实行事前项目确认审批办法,改由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加计扣除。
(六)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所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报经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认可后发放给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经认定的从事数字出版业务的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对年日均担保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机构,每年按其年日均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八)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等数字出版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九)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鼓励数字出版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进一步提高数字出版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一)支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数字出版核心区和各分功能区的集聚和发展。数字出版产业园区经认定为杭州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市文创办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补贴基地内企业房租、水电等开支及企业孵化、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融资中介、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以推动产业基地建设。
(十二)支持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国家、省、市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认定。鼓励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十三)数字出版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