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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4日


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实施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市造价处对在本市使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要适时补充调整。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发给投标人的3天内,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市造价处备查。
第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同副本同时报送市造价处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原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