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镇政规发〔2020〕1号发布,根据镇政规发〔2024〕1号修改,并延长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
第一条 为治理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江苏省公路条例》《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包括对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明确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巡查和监管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行为;
(二)管理治超检测站点以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三)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年度审验把关;依法查处冲关逃检、阻碍执法和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等违法犯罪行为;与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联合巡查;依法处理违法问题并抄告相关主管部门;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企业、车辆以及个人涉及超限超载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统筹协调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对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标准或者不严格执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需要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对计重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配合国家工信部对辖区内已公告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工信厅上报国家工信部查处;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强车辆安全性能;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矿山、钢铁、水泥以及水泥制品、有色金属制品等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七)水行政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源头监管;
(九)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道路源头货物装载超限超载行为。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道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
第六条 道路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是装载配载货物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
(一)矿山、钢铁、水泥以及水泥制品、有色金属制品、重型装备等工矿企业;
(二)机动车维修改装企业;
(三)建筑工地、砂石料场、混凝土搅拌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物料装载场地经营者;
(四)港口码头、货运站场、物流园等货物集散地经营者。
第七条 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内部装载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货物装载、计重、出门出厂(场)检查等工作人员职责,登记货物装载配载台账,填写货运运单;
(二)选择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核查货运车辆相关证件,登记货运车辆进出情况;
(三)按照规定装载、计重,不得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货物、配载;
(四)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 源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明确的车辆最大允许限值,合法装载配载货物,并将合法装载配载职责列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源头单位应当建立货运运单制度。货运运单应当载明车辆号牌、车辆道路运输证号、轴型、货物品种、车货总重、起运地、托运单位、送达地、收货单位等。
危险货物运单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