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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2000-07-11嘉兴市政府令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以及浙江省有关水法规,结合杭嘉湖南排工程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包括长山河、南台头、上塘河和盐官下河4项排涝工程,各排涝闸、泵站、节制闸、行洪骨干河道,以及其他附属水利工程设施。

  杭嘉湖南排工程建设的跨河桥梁和沿塘桥梁,由建设单位移交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

  第三条杭嘉湖南排工程是太湖流域综合治理骨干工程之一,是跨地区的流域性国家重点水利工 程,以防洪除涝为主,兼及供水、灌溉、航运、环保等综合效益,全市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杭嘉湖南排工程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嘉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受嘉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杭嘉湖南排工程范围内的河道和水资源依法行使管理职责。

  土管、交通、城建、农林、水产、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

  第五条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水政监察大队,在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和嘉兴市水政监察支队的领导下,按照《嘉兴市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组织实施对杭嘉湖南排工程水政执法监察工作。



  第二章河道管理



  第六条杭嘉湖南排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即确权界定的安全带土地);无界定的护堤地以河段两岸各宽10米地带为河道保护范围。

  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利用水利、开发利用土地资源、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时建造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等建筑物,修建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请,填报浙江省统一制定的《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五)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八条河道两岸确权界定的安全带土地,为国家所有,是杭嘉湖南排工程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安全带土地绿化林木,由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统一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间套种植物,不得侵占、掠夺、任意砍伐或破坏林木。

  第九条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和各河道管理站,负责做好行洪骨干河道清淤、保洁和维修养护等工作,保持工程完整,行洪畅通。

  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堆放垃圾、渣土、砂石,禁止在河道内排放污染物,禁止设置鱼网鱼簖,禁止设置各种阻水障碍物,禁止在河道两岸开挖取土、打井、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毁坏堤防、护岸、闸坝、水工建筑物,不得损坏防汛设施、电力、水文监测、通讯、广播、警报设施以及界桩、里程桩、宣传牌等设施。



  第三章闸站管理



  第十二条杭嘉湖南排工程长山闸、南台头闸、上塘河闸和盐官下河闸站,属国家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水利部颁发的管理标准实施正规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各排涝闸(泵站)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为闸站覆盖范围及覆盖以外一定范围,包括闸站已经征用土地、上游引水河道、闸站管理房、下游消力池、口门护坦、海漫、防冲槽等工程设施。覆盖以外保护范围确定为:长山闸上游河道500米以下至口门、左右侧翼墙外各100米;南台头闸上游河道250米以下至口门、左右侧翼墙外各100米;上塘河闸上游河道250米以下至口门,左右侧翼墙外各70米;盐官下河闸站上游河道500米以下至口门,左右侧翼墙外各100米。

  第十四条在闸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闸站建设规划和管理运行,不准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在闸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捕鱼捕苗,禁止各种船只进入闸区,禁止将各种障碍物、污染物排入闸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准许不得擅自进入闸区,不得破坏、盗窃、损害闸区各种设施,禁止搭接排涝闸站专用电源。

  第十七条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及各排涝闸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闸站的管理和维修养护,随时做好排涝运行准备,服从省、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指令,规范操作,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水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凡在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范围内直接从河道内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