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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政办发〔2004〕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修改连云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4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连政发〔2018〕137号规定,删除原第四条中的“国有商业”。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连政发〔2022〕1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委托人。

各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中心委托其所在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符合房改政策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公有住房等)设立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承办,市中心应当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贷款银行按市中心的审批意见发放贷款。

贷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符合房改政策、已按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具有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住房抵押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或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借款人的配偶或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二)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双方及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数额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三)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一方及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数额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50%;

(四)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应付总价款的70%;

购买二手住房、房改公有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总房价的60%;

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总费用的50%。

第九条 贷款最长期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借款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贷款最长期限,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一般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职工,根据其偿还能力,其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5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本市城镇常驻户口或在本市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以书面形式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第十三条 市中心对贷款银行汇总的借款人的贷款资料进行受理,并在5 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贷款银行。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的借款按借贷双方约定时间,以转账方式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内或直接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也可用第三人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一种。

第十六条 房产抵押

(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金额用于贷款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书面同意;

(三)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抵押期间如有转让、转租行为的,须经市中心书面同意,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本息。

(一)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押权人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收益;

(二)在质押期间内载明兑现日期的债券、存单出质的,出质人可以将兑现的价款用于一次性全额清偿贷款本息或办理转存手续或新购债券;

(三)质押期间,权利凭证中造成损坏、遗失,由质押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贷款保证

借款人可向市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由贷款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可按有关规定自愿办理住房贷款的保险,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