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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发改规〔20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19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批转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事中事后监管)是指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下达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二)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调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核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快项目的落实与推进;

  (三)不定期对日常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问题预警,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落实日常监管责任;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开展项目调整、处置工作,防止转移、侵占或挪用中央预算内资金,保证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五)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确定。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

  (二)组织专业力量围绕项目建设各环节,对项目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程序及手续齐全规范情况;

  2.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3.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4.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与批复是否相符;

  5.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6.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指导监管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整改,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对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进行初审,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修正。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六条项目单位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涉密项目通过光盘),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二)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规范项目管理;

  (三)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负责退回被追缴的中央预算内资金;

  (四)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期等;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

  (六)如项目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出现严重影响项目实施进展的情形,须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七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对存在异常的项目及时核查、督促整改。

  第八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现场检查。根据建设计划,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工作,重点了解项目进展等。

  (二)在线监测。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非涉密项目的建设信息,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对于发现重大问题并经核实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线下监督。通过检查资料、当面沟通、抽查、核查等方式进行线下监督,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发展改革委应每半年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至少一次现场检查。

  (二)在线监测。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线上监管,定期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调度,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置。

  第四章  项目调度、调整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涉密项目通过光盘)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和存在的问题等调度信息。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等进行建设,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在建设期内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在完成审核后,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或备案。

  对于项目建设期的变更,项目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对于有缩减投资规模情况的,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将超出政策额度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收回。

  第十二条 项目因市场需求变化、自筹资金未落实、人员团队变动等主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在建设期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调整,收回项目全部中央预算内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规定的项目建设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照规定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第十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成后,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组织验收或授权深圳市验收。由深圳市验收的项目,属于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