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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19〕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19〕116号)要求,做好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有序推进,先行选择基础资料完善、权属争议少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最终实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具体目标。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部直接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我省不再重复登记。

  (二)开展由我省负责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厅会同所在市(州)政府联合制发实施方案;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结合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其资源类型和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同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厅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等,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由我省负责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厅对我省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跨市(州)的江河湖泊进行统一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厅会同水利厅、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流流经的市(州)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水利普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厅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由我省负责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厅对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等进行统一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草局及湿地、草原所在地市(州)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厅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由我省负责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厅对我省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市(州)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省级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探索开展三维确权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厅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由我省负责的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草局、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做好已登记发证的省属国有林业单位的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探索开展代理行使主体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应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厅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