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5〕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五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各项补偿费使用的管理,维护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深府〔2004〕10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费,是指依照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荒地、水面等)在城市化中转为国有土地所给予的适当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条 宝安、龙岗两区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办法在本辖区内实施。
第四条 各项补偿费标准依照《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深府〔2004〕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下简称集体所得各项补偿费),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截流、挪用。
第六条 土地上的青苗属集体所有,但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