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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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和《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供水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由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供水企业按照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实施。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施工的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新建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消火栓建设数量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消火栓使用手续,在指定消火栓取水,并进行计量。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供水企业应当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指定消火栓,并设置显著标志。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由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落实维护保养职责。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委托约定的机构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
(三)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四)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做好消火栓编号、建档、统计等工作。在消火栓日常使用中,发现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修理。
第十五条 将消火栓纳入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内容,发现消火栓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