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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6〕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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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肃纪律,切实保证政务公开制度的全面实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凡在政务公开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各级政府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和社会公共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办事公开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者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到位,走形式、走过场的,对该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其工作岗位或者依法免去其所任职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