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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16-05-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报送资料”中第2、3项废止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现将山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条件
省内跨县(市)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之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二)总分支机构均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或者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含)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
(四)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财务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统一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六)总机构、分支机构没有因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
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并附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1)和《总分支机构近两年生产经营纳税情况表》(附件2)。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