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大路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大路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3日
镇江大路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镇江大路通用机场(以下简称大路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大路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镇江市人民政府负责大路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丹阳市、扬中市、丹徒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本管辖区域内大路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大路机场管理机构承担大路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镇江市人民政府建立大路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大路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无线电管理、气象、公安、住建、生态环境、体育、应急、农业农村、城管等主管部门和丹阳市人民政府、扬中市人民政府、丹徒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大路机场管理机构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条 丹阳市、扬中市、丹徒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大路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路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大路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并有权对破坏大路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划定的大路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限制高度要求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大路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图及净空限制要求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无线电管理、气象、公安、住建、城管、应急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大路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和无人机等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城管部门应当依法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区域内垃圾场的数量,以防止鸟类活动等对飞行安全造成危害。
第十条 大路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大路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大路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构)筑物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在审批下列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位于侧净空内:在过渡面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以及其最高点在内水平面和锥形面以下十五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二)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第十三条 在大路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的,供电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运行,并向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大路机场管理机构提供位置、高度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大路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状况的检查,发现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或者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五条 大路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鸟类和其它动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
在大路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放飞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信鸽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做好组织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在放飞信鸽和竞翔比赛等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第三章 升空物体升放管理
第十六条 在大路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应当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不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向大路机场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七条 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一百五十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面距离五十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五十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
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控,施放气球过程中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部门和飞行管制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使用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等航空器及动力伞等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七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应当包括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和高度、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飞行活动性质等内容。
第四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确定大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大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涉及土地利用事项的审批,应当征求大路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大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