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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扬府规〔2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府发〔2023〕33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办法(修订稿)》已于2022年1月12日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巩固村庄环境整治成果,实现村庄环境管理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20〕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机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自然村庄实施环境卫生和公共配套设施等事项的管理和维护。已由环卫部门负责的城中村、镇中村除外。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部门是全市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市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考核。

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卫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有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考核。功能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并明确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的专门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应当坚持城乡一体、建管并重、依靠群众、多方协同的原则。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探索村庄保洁和垃圾清运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各行政村制定村规民约,倡导生活垃圾分类入桶,房前屋后无乱堆乱放,爱护村庄绿化及公共设施。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业管护队伍,每百户应当配备1名或1名以上长效管护人员,并根据实际明确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管护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村庄规模合理配备长效管护设施和设备,保证管护工作正常运转。

第八条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内容包括村庄垃圾清理、村庄乱堆乱放和乱搭乱建管理、村庄道路管养、村庄河塘保洁、村庄绿化养护、村庄公共设施维护等六个方面。

第九条村庄内房前屋后、道路、河塘、沟渠等公共区域应当保持卫生清洁,做到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条村庄内房前屋后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和乱贴乱画。村庄内残墙断壁、破败房屋等应当及时拆除或修缮,无影响村容村貌的露天粪坑、简易厕所、构筑物及其它有碍观瞻的设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沿线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打谷晒场等影响车辆安全的脏乱差现象。村庄内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完好,路肩无杂物、垃圾,通行顺畅。

第十二条村庄内河塘应当保持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河坡无垃圾,无乱建乱挖,无乱种乱垦,无生活污水排入,无行水障碍物。

第十三条村庄内树木应当得到有效保护,无乱砍乱伐。公共绿化应当由专人养护,根据季节施肥、治虫、修剪。

第十四条村庄内公共设施和公共休闲场所应当定期保洁、养护、排障、补充更新,发现问题及时修缮。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护。

第十五条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经费实行地方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捐助相结合的保障机制。

各地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措部分长效管护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以捐资的方式支持村庄环境管护工作。

第十六条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是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经费的筹措主体,应当按照每年每户不低于24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其中县(市、区)财政投入比例应当不低于50%。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巡查,每年组织市相关部门进行一次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季度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一次检查考核,并根据管护工作量和考核结果安排管护经费。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长效管护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加强对管护质量的日常检查。每个自然村庄在显著位置应当公示长效管护责任牌,明确管护责任人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负有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职责的单位和公职人员未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