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5〕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实施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9日
威海市实施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景区保护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胶东半岛海滨风景名胜区刘公岛风景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4〕4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扩大刘公岛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批复》(鲁府法字〔2014〕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刘公岛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刘公岛景区及周边海域,包括刘公岛客运中心及附属停车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周边海域,是指环刘公岛周围0.5海里的海域,具体包括以下8点连线范围内的区域:
A1:N37°31'20"、E122°10'58"
A2:N37°30'51"、E122°10'38"
A3:N37°30'18"、E122°09'48"
A4:N37°30'06"、E122°09'54"
A5:N37°29'50"、E122°10'00"
A6:N37°29'29"、E122°11'30"
A7:N37°29'30"、E122°12'12"
A8:N37°29'12"、E122°13'45"
第四条 刘公岛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刘公岛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实施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机关。
第五条 刘公岛行政执法局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刘公岛景区内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刘公岛景区内林业、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刘公岛景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和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刘公岛景区内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刘公岛景区内文化、文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刘公岛景区内地质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刘公岛景区内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九)刘公岛景区内卫生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刘公岛景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刘公岛景区内物价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二)刘公岛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三)刘公岛景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四)刘公岛景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五)刘公岛景区内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六)刘公岛景区周边海域海洋与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行政处罚权依法由刘公岛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直相关执法部门应当指导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开展业务工作,并协助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开展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市直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实施的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内容及上级业务部门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新规定及时告知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对适合集中的新行政处罚权项目,由刘公岛行政执法局报请市政府确定,列入《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
第七条 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优质服务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 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 刘公岛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应当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