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5〕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
泰州市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我市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减轻地震等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州市(区)(含医药高新区)范围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以及其他突发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住建、规划、地震、财政、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地震、民防等部门根据本市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及时修订《泰州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泰州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
第七条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下列工程,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一)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公园、绿地及广场;
(二)中小学校,大型、特大型体育场和体育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