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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盐政发〔2019〕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盐都区、亭湖区、大丰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和地方财税收入划分和省对市财政体制调整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围绕“高水平建成小康社会、高质量发展走在苏北苏中前列”目标、“产业强市、生态立市、富民兴市”战略和“开放沿海、接轨上海,绿色转型、绿色跨越”发展路径,进一步规范市区税收征管秩序,理顺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明晰事权和支出责任,健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充分调动区级内生发展积极性,加快建成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盐城财政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经济税收匹配原则。市不再保留企业税收,全部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方便各区统一企业服务政策,真实全面反映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二)坚持利益风险共担原则。市和区既得财力不变,调整主体税收分成办法,共享发展成果,共担因经济形势、税制改革、政策变化等减收风险。

(三)坚持激励区级发展原则。零散税收下放各区,共享税收实施递进分成办法,增长越快财力越多,引导和激励各区深化综合治税、招引重大项目。

(四)坚持公平公正导向原则。统一税收增量分成比例,营造公平公正环境。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转移支付逐步均衡各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三、调整范围

体制调整范围包括市级和亭湖区、盐都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大丰区、滨海港工业园区暂不纳入调整范围。

四、调整内容

(一)完善属地管理和收入划分

1.税收属地征管统计。除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出让形成的税收收入外,市级现保留的重点企业、垂直管理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等所有企业税收均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就地缴入所在区级金库统计。

2.调整收入划分。市和区共享税收6个: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环境保护税下划作为区级收入,市不参与分成。

(二)保障既得利益和核定基数

以2018年为基期年,按属地统计后的实际收入与年度实得财力,核定市和各区的税收收入基数和体制分成财力基数,确保各自既得财力不减少,保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

(三)共享税收增量递进分成

从2019年起,市对各区统一共享税收增量分成比例,并实施递进分成办法,即:以每年市人代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为目标增长率,各区当年共享税收增幅在目标增长率及以内的部分,市分成50%;高于目标增长率低于10%(含)的部分,市分成30%;高于10%的部分,市不参与分成。当年共享税收增幅低于目标增长率的区,市按其共享税收增幅达到目标增长率进行分成。

(四)严控税收等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措施兑现到位。市政府原则上不再出台区域性税收和土地封闭运行政策,各区要进一步清理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今后不得新出台先征后返、列收列支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财税优惠政策。

五、建立转移支付制度

(一)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以保障基本民生支出为重点,合理划分市、区财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