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制度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补助政策,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威海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
2.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现只有一个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属于城镇无业人员或者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参加威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从业单位归属,以个人身份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2002年9月28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不执行本制度。
二、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金,直至本人亡故。补助金自2014年起按照年度发放。2014年的补助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员以首次申报年度为起始发放年度。
三、资金来源
环翠区、文登区、乳山市和国家级开发区的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20%,其余自筹解决。荣成市的补助资金自筹解决。
四、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报。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申报人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本人和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