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责任单位三包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版】
威政发〔2000〕44号公布、威政发〔2015〕31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卫生、绿化和容貌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责任区包卫生、包绿化和包容貌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责任区,是指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建(构)筑物周围地面、外墙立面、屋面和楼顶。周围地面范围为墙基至路沿石,无路沿石的为墙基至道路中心线。清除积雪时,单位责任区延伸至道路中心线。
各责任单位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环翠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刘公岛管委组织有关单位划定。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单位责任区范围以外的区域,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与环翠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刘公岛管委签订责任书,监督检查、考核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三包”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环翠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刘公岛管委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责任单位签订“三包”责任书,监督检查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书情况。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所在区政府(管委)做好本辖区责任单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和落实工作。
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协助各区政府(管委)做好“三包”责任的落实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汇总反馈到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及外地驻威单位,均应服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对“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责任单位落实“三包”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各区环境卫生督查机构负责辖区责任单位的包卫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