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政规发〔20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连政发〔2022〕1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进一步增强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社会公示是指将本市范围内经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市级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建立黑名单社会公示会商协调机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黑名单公示涉及的信息沟通、问题会办和工作推进等方面事项。
第四条 黑名单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有关单位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