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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6〕5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1日

  
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4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决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调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各级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财政资金偿还的中央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作为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 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真实完整,严格监督、公开透明,限定用途、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财力水平等因素确定。市县级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省政府核定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

  第七条 举借政府债务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举借。

  第八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类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存量政府债务置换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或偿还债务利息。

  第九条 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统一发行,财政厅负责具体发行工作。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并转贷市县级政府。举借债务的各级政府负责还本付息。

  第十条 各级政府作为政府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将本级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编制本级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和调整预算方案;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债务收支预算、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本级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并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监督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的债务收支预算执行。

  (一)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法对债务收支实施全过程管理。具体编制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和调整预算方案;组织本级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债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二)部门(单位)编制本部门(单位)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部门(单位)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债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存量债务中的或有债务因预算管理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在不突破限额前提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包括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四个层级。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为单位债务收支、部门债务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分别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要求,根据政府债务余额、期限结构、财力水平的动态变化和新增项目需求等相关因素,合理编制未来3年债务收支规划。

  第十四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券额度和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年度债务收支预算。保工资、保运转和必保民生以外的政府可调控财力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用于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收支按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别编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十六条 政府债务收入的编制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债务收入主要包括:一般债券(转贷)收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收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债务收入主要包括:专项债债券(转贷)收入、调入专项收入(即调入政府性基金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收入)。

  第十七条 政府债务收入的预算科目列报。

  (一)一般公共预算科目列报。一般债务(转贷)收入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相应科目反映。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科目列报。专项债务(转贷)收入、调入专项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明细科目反映。

  第十八条 政府债务支出的编制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债务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债务转贷支出、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等。其中:一般债务转贷支出包括一般债券转贷支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支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支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包括一般债券还本支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本支出、外国政府贷款还本支出、其他一般债务还本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债务支出主要包括:专项债务转贷支出、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等。

  第十九条 政府债务支出的预算科目列报。

  (一)一般公共预算科目列报。一般债务(转贷)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明细科目反映;一般债务转贷支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明细科目反映。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科目列报。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明细科目反映;专项债务转贷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明细科目反映。

  第二十条 政府债务支出预算来源。

  (一)一般债务还本支出预算来源包括置换债券(转贷)收入和除债务(转贷)收入以外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付息支出、发行费用支出预算来源为除债务(转贷)收入以外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项目支出预算来源为新增一般债券(转贷)收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收入。

  (二)专项债务还本支出预算来源包括置换债券(转贷)收入、除债务(转贷)收入以外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调入专项收入;付息支出、发行费用支出预算来源为除债务(转贷)收入以外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项目支出预算来源为新增专项债券(转贷)收入。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预算草案过程中,无偿债来源的到期政府债务应当单独增加附注说明。同时提出政府债务风险化解方案,通过债券置换、资产处置抵押、债务展期重组等方式将政府债务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


第三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政府债务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收到新增债券额度;

  (二)债务收入短收;

  (三)除上述情况以外需要调整债务收支的。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额度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债务预算执行,加强债务收入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债务预算执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前,可以安排下列债务支出:

  (一)上年度债务资金结转安排的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