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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延长3年】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延长《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穗工信规字〔2025〕1号


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各有关企业及个人:

  为有效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提升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水平,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2〕1号)有效期延长3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2月21日
https://www.gz.gov.cn/gfxwj/sbmgfxwj/gzsgyhxxhj/content/post_10130162.html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工信规字〔2022〕1号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及个人: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18日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充电设施按建设类型及使用性质分为公用、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

  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为社会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和行业(领域)共同监管,以“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共同承担,其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各区政府应将辖区内充电设施纳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村(居)委的网格化管理范围。

第二章  安全主体职责

  第四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将其所属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委托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管企业)运营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五条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在充电设施场所选址、消防改造、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过程中,须遵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其所有权人须开展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竣工标准, 并保留验收资料备查。

  第六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应按照现行行业运营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明确运营各环节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制度须包含流程监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宣传培训等,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及评估整改。

  第七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应急处理方法等,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须做好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加强充电车辆管理,充电期间严禁车内乘坐人员;须确保配电、充电、监控、消防、防雷等设备完好无损,确保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废弃充电设施要及时进行清理。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应每周开展充电设施安全巡查工作,周巡查记录至少保存一个年度周期;每月开展充电设施安全自查工作,月度安全自查报告至少保存两个年度周期。

  第九条  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应对充电设施做好日常巡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告知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并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关闭电源、消防应急等措施。

  第十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须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要求建立完整的充电监控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中充电监控系统须实现对充电设施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控,在检测到危害充电安全的异常情况(如绝缘监测异常、电池温度过高、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等情况)时应进行告警,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须及时对充电设备进行断电和巡检现场,同时充电监控系统须具备数据存储、管理功能。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须按照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通讯规约,将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行数据录入市平台并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真实性;市平台须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利用上述数据开展全市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监管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落实区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和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村(居)委的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职责,各部门分工如下: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根据职责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并指导市平台开展监控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开展涉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交通场站的业主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所建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区交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