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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4月6日市政府第15届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

  一、《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5年3月19日市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市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市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第三次修正)。

  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市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2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5-14来源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废止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管理和物业管理,创建宜居城市,2020年我市相继出台实施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这两个新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涵盖和替代了政府规章《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必要废止政府规章,以保障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统一。

  (一)关于废止《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我市于2005年出台了政府规章《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对规范我市房屋租赁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租赁市场出现了新形势,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新文件、新政策,需要衔接落实。为适应房屋租赁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市总结提升规章实施经验,于2020年8月3日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并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规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部门职责、租赁备案制度等内容的规定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所涵盖,因此,有必要予以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废止规章后,我市可依据新的地方性法规对房屋租赁活动实施管理。

  (二)关于废止《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