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09〕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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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缓解城乡困难居民看病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范围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四)重点优抚对象。
(五)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第三条 救助方式
(一)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经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后,实行同步救助。
第四条 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救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按80%的比例救助。
(二)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除按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结算外,个人自付且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在救助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部分按比例救助。
(三)当年度达到救助标准的,自次年度1月1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当年度超出救助标准的,自次年度1月1日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第五条 救助起付线和封顶线
(一)农村五保对象实行零起付。即农村五保对象住院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结算后,个人自付的符合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封顶线内按60%比例救助。
(二)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每次救助起付线为300元。即经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结算后,个人自付的符合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内按30%比例救助。
(三)救助对象个人自付的符合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救助年封顶线为20000元。
第六条 救助方式、救助标准、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和封顶线的调整,由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及经济发展水平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 救助结算方式
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结算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即时结算。
第八条 救助对象自行在非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就医的,不予救助。
第九条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打架斗殴致伤就医的;
(二)交通事故致伤就医的;
(三)自杀抢救就医的;
(四)酗酒伤害就医的;
(五)器官移植的;
(六)自购药品的;
(七)康复医疗的;
(八)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救助服务
(一)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备目录内,根据病情需要,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救助对象就医时,医疗机构免收门诊诊疗费;住院减半收取诊疗费、床位费、护理费;治疗费、大型医疗设备(含CT、核磁共振、DSA、ECT、彩色B超、PET等)检查费减免30%。
(四)需转外就医的,按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规定办理转医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
(五)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应查验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市总工会签发的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