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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政规〔201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政发〔2020〕1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常政规〔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常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浅层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浅层地下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与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浅层地下水,是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和弱承压水。

第三条  浅层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限制开采、总量控制的原则。

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资源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对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允许开采量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浅层地下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浅层地下水实行计划开采,开采强度不得超出当地浅层地下水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

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

第六条  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应当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依法获得取水权后才能取用浅层地下水。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