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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04〕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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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连云港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的平衡,保持出生人口正常性别比例,根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工作,并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胎儿性别鉴定的设备与技术、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销售等实施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监察、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监督、配合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以及其它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对经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部的规定进行鉴定。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四条 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副主任医师集体审核,出具是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学意见,经该机构的医务科签署同意书,再由相关科室实施,实施结果分别通报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应将所购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相互通报。超声诊断仪应由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有关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对相关执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医学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有关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对怀孕妇女进行B超检查时须有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对任何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要求,应予拒绝。
  妊娠妇女及其亲属不得违反本办法要求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妊娠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应查明原因。如发现属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妇女要求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应予拒绝,并将情况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违反法定生育条件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应到县以上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手术。
        前款中县以上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分别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人工终止妊娠。
  第八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妇女所属的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准确地掌握怀孕妇女的孕情和服务需求,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妇女应全程提供优质服务,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 符合法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