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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06〕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城市公共卫生体系,提高全社会疾病预防控制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明确公益性质,完善补偿机制。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健全和完善补偿机制,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2、政府主导,多渠道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统筹规划,健全网络。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调整,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4、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以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目标,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解放思想,探索创新,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而扎实地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做到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力争到2008年,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占本地区门急诊总数的40%以上,建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县)。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要率先实现以上目标。
  
  三、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未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合理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人员,承担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咨询指导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任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市、区(市、县)要认真分析居民健康和卫生资源需求利用情况,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大中型城市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每3至10万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要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促进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市、区(市、县)政府要统筹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和部分二级医院以及隶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各级政府应负责补充和完善。
  
  (三)鼓励社会参与,多元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确处理坚持政府主导与鼓励社会参与的关系,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采用公开招标等多种有效形式,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四)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条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环境和社区类型等因素,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分类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规模与数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应当具备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一般在1000—2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一般在120—350平方米。按照每2000至3000服务人口配备1—2名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人员编制由区(市、县)编制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具体核定。设备配备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分工协作机制。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有条件的市可以建立连锁式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逐步完善大中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建立合理分工、双向转诊制度和标准,逐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试点,逐步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
  
  (六)积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坚持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原则,选择具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定点惠民医疗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惠民病区(病床),对城市低保家庭等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惠民医疗服务,实行费用减免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改造惠民病区所需经费当地政府应予以解决,优惠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要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惠民医疗服务进行扶持和捐赠。
  
  (七)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和服务人员,开展中医药防治及针灸、推拿、养生保健等非手术、非药物疗法的特色服务。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50种适宜技术,创建一批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八)逐步建立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城市和社区要依托卫生系统现有的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功能任务等逐步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并逐步过度到全省信息系统一体化。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实现家庭、社区、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信息化建设由省、市、区(市、县)三级政府配套投入,省级负责信息交换平台和应用软件的投入,市、区(市、县)负责局域网络、基础硬件和正常运转经费的投入。
  
  四、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进一步调整优化高等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大力发展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加快培养社区卫生专门人才。制订考评办法,完善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认真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充分利用医学院校现有教育资源,开展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和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服务能力和岗位技能。逐步推广高等医学院校本科生毕业后的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到2008年,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率达到100%。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支援和指导力度。建立三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培训机制。二、三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部分的10%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不属于大中型医院延伸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一所大中型医院建立合作关系,3至5年内,其卫生技术人员要轮流到合作的大中型医院进行不少于半年的进修学习。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其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累计提供服务1年,享受与卫生支农同等待遇。
  
  (三)稳定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各市、区(市、县)财政要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给予补助。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职称评聘制度。鼓励和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退休医务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鼓励和支持社区志愿者和医学高等院校在校生通过相关技能培训后参加社区卫生的义工服务。
  
  (四)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依规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由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就医用药安全、价格合理,确保居民就近(一般步行不超过15分钟)得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绩效考核体系的基础上,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绩效评估,逐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管体系。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探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和药品收入要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五、进一步完善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制定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市、区(市、县)政府要组织制定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好实施。市、区(市、县)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辖区范围内卫生资源存量资源不足,需要改扩建或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所在地的区(市、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应负责提供房屋,市、区(市、县)政府负责设备购置经费。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辖区和街道办事处、县城所在地镇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要把现有医院(卫生院)转型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城市卫生事业固定资产投资优先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造与建设。
  
  (二)建立以政府为主的投入补偿机制。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市、区(市、县)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标准,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未实行的区(市、县),仍由区(市、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各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的补助标准,逐步加大社区公共卫生经费投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服务项目与标准,由所在市、区(市、县)政府予以相应的补偿。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一定补助。
  
  (三)完善医疗保障支持政策。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