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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年9月2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7〕194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制定的《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