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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文广旅规〔2022〕1号


各县(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社会事务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10月25日


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徐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徐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活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培育新生代传承人,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保护传承群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周期应当符合本市实际,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复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诚实守信;

  (二)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在该代表性项目涉及的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长期居住或者工作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时间15年以上;

(六)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

(七)积极配合各级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活动;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它条件。

从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执业资格特殊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濒危或者后继乏人的,该项目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

第七条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等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个人自愿提出,并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学艺时间、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在该项目领域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技艺特点、成就、荣誉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九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市属单位拥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推荐该项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人选,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程序、评审要求和评审纪律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

  专家评审小组按照申报类别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含5名)专家组成,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形成初评人选名单。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5名以上(含5名)专家委员会委员组成,对初评意见和初评人选名单进行审议,形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

  第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形成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重新复核或者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评审和审议实行回避制度。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直接参与申报文本制作、与申报人存在近亲属或者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本次评审和审议。

  第十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估情况等。

第十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等活动。

  第十七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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