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机关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7]33号 二○○七年四月十日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机关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省级机关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国土资源厅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04〕33号)授权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含地产、房产、对外投资)实行统一管理。两年来,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完成了省级机关2127个单位(其中国有土地面积54333.1万平方米)国有资产自查清理、审计核实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要求,规范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好省级机关用地权益,现就我省省级机关用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级机关单位用地实行归口管理
按照川委发〔2004〕33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
)规定,省级机关单位的资产管理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在土地使用权处置报批时可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按程序申报,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进行产权登记。其管理范围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的事业单位和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应纳入省级单位用地管理的四川省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单位建设用地规划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省级机关实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省级机关单位建设用地规划。通过规划引导和控制省级机关单位用地布局,逐步实现集中办公或相对集中办公。省级机关利用划拨土地规划建设各项设施的,需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其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省级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及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时需占用省级机关单位用地时,应征得省级机关单位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尊重历史和现状、布局相对集中、交通比较便利的原则,结合安全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