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跨越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经信企业〔2021〕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经信办〔2024〕1号》 ( 川经信规〔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激励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跨越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4日
四川省激励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跨越发展暂行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实施领航企业培育工程、开展“百亿强企”“千亿跨越”大企业大集团提升行动和培育“头部”企业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2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20〕13号)系列要求,加快做大做强工业领域企业(集团),发展一批“领航”企业、“头部”企业和“链主”企业,推动全省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激励对象。
本办法规定的激励政策适用于如下标准的企业(集团):
(一)其主营业务聚焦国家和省确定的发展方向的工业领域企业(集团)。
(二)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工业领域企业(集团)。
(三)年度营业收入每新跨过一个100亿元级台阶(含100亿元)和每新跨过一个1000亿元级台阶(含1000亿元)的工业领域企业(集团)。
第二条 榜单采信依据。
(一)“世界企业500强”以《财富》杂志当年发布的排行榜为依据。
(二)“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当年发布的排行榜为依据。
(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当年发布的排行榜为依据。
第三条 激励方式。
(一)入榜激励。
1.对新晋“世界企业500强”工业领域企业(集团)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激励。
2.对新晋“中国企业500强”工业领域企业(集团)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激励。
3.对新晋“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工业领域企业(集团)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激励。
(二)跨台阶激励。
4.在工业领域具有带动作用的优质企业(含“领航”企业、“头部”企业和“链主”企业等)且当年营业收入每新跨过一个100亿元级台阶(含100亿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激励(不及或持平以往年度台阶水平的除外)。其中,一次性跨过两个以上(含两个)100亿元级台阶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激励。
5.在工业领域具有带动作用的优质企业(含“领航”企业、“头部”企业和“链主”企业等)且营业收入每新跨过一个1000亿元级台阶(含100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激励。
(三)工业领域企业(集团)同一年度同时符合跨台阶激励和入榜激励中任一子项的,不重复激励,采取就高原则给予激励。
第四条 资金管理。
激励资金申报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据实奖补”的原则;所需激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列支;资金绩效管理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部门按照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条件。
(一)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省产业规划发展方向。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领域企业(集团),包括其合并报表中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分公司及控股公司;符合国家大型企业划型标准。
(三)企业(集团)中工业领域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