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函〔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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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关于《湖州市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二月八日
湖州市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市区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运营管理,保障城乡公交一体化有序运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区内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的建设与运营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是指服务湖州市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设置在公路沿线并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城乡公共交通停靠站。
第四条 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运营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局负责湖州市区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市公路、运政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
(一)市交通局负责港湾式停靠站建设规划、方案审定与竣工验收工作。
(二)市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编制港湾式停靠站建设规划,根据公交线路提出站点布局方案,负责站点命名。
(三)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国省道、收费公路港湾式停靠站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四)区人民政府负责县道、乡道、村道公路港湾式停靠站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五)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港湾式停靠站站址的审核。
第六条 港湾式停靠站选址应当符合道路通行安全要求,选择群众出行需求集中与方便的位置。
第七条 市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乡公交发展规划提出站点设置方案,并充分征求当地政府意见后,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站址符合性进行现场勘查与确认。
第八条 港湾式停靠站建设应当纳入公路新建、改建工程,与公路建设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