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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2022年)的通告》 ( 川建通告〔2023〕68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为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单位行为,落实质量首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在勘察作业施工前应当向勘察单位提供勘察场地地下管网管线、市政设施、轨道交通、文物保护、历史建筑遗迹等分布及保护范围图。若建设单位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三)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单位对勘察现场作业全过程进行管理,对勘察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完成的实物工作量进行确认。以《建设单位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管理验收表》(见附件)的形式,交勘察单位附于勘察成果报告中。

(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验槽,发挥勘察成果资料对后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先导作用。

(五)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勘察内容、工期、费用、双方权责等进行明确。

二、规范勘察单位行为,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六)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本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当参与验槽等后期服务。若项目负责人不能参加验槽等后期服务,应由勘察单位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同等执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七)勘察单位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制度,对现场作业过程进行管控。涉及地铁、地下空间、地下管线保护范围等的勘察作业,应当严格按所涉相关单位认可及本单位审查通过的勘察方案组织实施。勘察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勘察项目违法转包,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勘察单位应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八)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勘察成果报告中应附控制性钻孔岩芯照片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工作照片,工作照片应包含现场参照物。

三、加强勘察质量监管,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九)各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负监管责任,可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勘察单位勘察质量和市场行为等实施动态监管,提高勘察质量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十)各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勘察质量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且向社会公示,并依法进行查处,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检查工作应形成检查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各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建设单位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管理验收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


建设单位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管理验收表

项目名称:

勘察单位:

序号

现场管理

1

是否按照勘察大纲要求开展勘察作业

核对勘察纲要与现场作业的一致性等内容

2

项目负责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是否到岗

核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社保证明等内容

3

现场是否配置技术人员并到岗

核对职称证书、社保证明等内容

4

钻孔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核对钻孔记录与编录是否与现场钻孔作业同步完成等内容

5

钻孔数量、位置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核对现场钻孔放线标记,钻孔终孔测量孔深等内容

6

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核对钻探设备是否满足勘察纲要要求的工艺等内容

7

原位测试及取样是否满足要求

核对标贯、取样是否按纲要要求的孔位进行、封样是否满足要求等内容

8

岩芯摆放是否符合要求

核对摆放顺序、回次标签等内容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 验收日期:

建设单位盖章: 勘察单位盖章:



解读 |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强国、质量强省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风险防控机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有效消除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减少质量投诉,提高住宅居住品质,维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四川银保监局于今年10月份出台了《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逐步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夯实全省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础。为便于推进实施,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是对现有工程质量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是加强质量监管、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路径,是增强工程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方式,是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现实要求。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2017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将我省列为全国九个试点工程质量保险的省份之一,成都市作为我省试点城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在制定缺陷保险政策体系,完善缺陷保险试行制度,培育缺陷保险市场,推动参保项目落地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2018年1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2019年9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提出“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在认真总结前期成都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该《办法》。

二、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和保费是如何规定的?

具体承保范围应包括: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1.整体或局部倒塌;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4.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5.外墙装饰面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6.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二)保温和防水工程。1.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2.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3.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4.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三)其他工程。1.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等其他分项工程)开裂、脱落;2.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破损或故障;3.供热和供冷系统、通风与空调工程破损或故障。

缺陷保险保费计入住宅开发建设成本,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剔除缺陷保险未保障的总平、绿化、配套学校、养老设施等部分)。缺陷保险的承保费率,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及技术复杂程度、参建主体资质及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

三、缺陷保险的承保期限一般是多久?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险期限为10年,保温和防水工程保险期限为5年,其他工程保险期限为2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该缺陷保险承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之日起算,在此期间,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法人灭失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从灭失之日起算,保险期限不变,且以上均为最低保险期限,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延长期限。

四、缺陷保险如何进行理赔?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期之内,由保险公司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保险责任期开始前,建设单位、保险公司应共同查验,对存在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险公司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业主在缺陷保险期内或保险期届满后交房且在收房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做出响应。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10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业主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业主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和维修结果存在争议的,可共同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明确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用并在10日内予以书面确认;鉴定结果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业主承担。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按照法律法规或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评价机制,委托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

五、其他要求

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合同约定时限内应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查勘,然后再启动后续保险责任认定和理赔等程序。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