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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盐政办发〔2017〕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体制机制创新工作,着力化解医疗纠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医患纠纷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近亲属因诊疗、护理活动等问题,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加强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要求,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认清新形势,落实新要求,迅速推动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体制机制创新工作,为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
  二、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及时、属地处理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1.合法自愿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咨询和调解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及时原则。调解人员保持中立,秉公调解,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法依德,教育疏导,尊重诉权,不搞包揽,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注重调解工作实效。
  3.属地处理原则。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患纠纷,应当向属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当地街道、镇政府应配合、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接受属地人民法院业务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总体要求。有效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实行市、县(市、区)、医院三级联动,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全市建立起覆盖所有医疗机构、规范运行、保障到位、成效显著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努力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成为医患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选择,成为化解医疗纠纷的重要渠道,成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有力保障,切实形成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的整体合力。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12月底:
  1.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覆盖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工作保障机制纳入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化解医疗纠纷数达到医疗纠纷发生总数的80%以上,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的医疗纠纷数达到60%以上,调解成功率达85%以上。
  2.各县(市、区)全部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医患纠纷矛盾调处服务中心建成率达100%。
  3.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满意率达90%以上。
  4.全市所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全部达到规范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标准。
  5.全市一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应达到100%。
  6.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医患沟通调解办公室和医患纠纷接待处置场所,二级以上医院建成率达到100%。
  三、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必须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具体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人民调解工作。市直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市医患纠纷矛盾调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负责调处。各县(市、区)必须将医调中心建成机构独立设置、人员专编专职、经费财政保障的实体单位。要着力加强医调中心内设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每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不得少于3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调解员专业上要优势互补,具备法学、医学知识和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人员至少要各有1名。医患纠纷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招聘、培训、管理、使用。要积极将律师、法医、医学专家等社会力量吸纳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参与化解医疗纠纷,增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要大力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专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要强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考核,以调解医疗纠纷数、办案质量、医患双方满意度为核心,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其待遇补贴续聘解聘挂钩。要不断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定期调整充实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确保委员会高效运行;整合医患纠纷专家库资源,探索建立异地专家咨询机制,不断提高专家咨询意见的权威性。
  (二)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引导指引机制,宣传介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的作用。发生纠纷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纠纷。对医患纠纷双方主动申请调解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对患方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患方愿意选择人民调解的,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对医疗纠纷较多的医院,可根据需要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要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时限,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调中心应立即受理,及时调解,不得无故拖延。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纠纷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延长1个月,届时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医患纠纷当事人一方要求申请医疗责任鉴定、伤残鉴定等相关鉴定的,中止调解,待鉴定结果出来后,根据医患双方申请,继续调解或终止调解。对医患双方合法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要明法析理,做好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对疑难复杂医疗纠纷,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预估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纠纷,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确保调解结果科学公正。要完善医患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机制,对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鼓励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其国家强制执行效力。各级法院要规范医患纠纷案件分流化解机制,推动医患纠纷立案前委托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立案后,对具备调解条件的医患纠纷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不稳定因素,立足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努力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公安机关按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处理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强化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防扰乱医院诊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各类案事件的发生。要不断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信息收集、纠纷排查、分析研判、督促回访、档案管理,以及医调委与医疗机构的信息通报、信息反馈等制度。大力加强医调中心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工作纪律,不断提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推动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制度。全面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大力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鼓励医务人员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积极支持医疗意外保险等有关险种的发展,逐步完善医疗机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要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的竞争机制,以招标方式选择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