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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规字〔2012〕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将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小饭桌就餐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1〕65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南八城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生小饭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为20名以内(含20名)中小学生提供校外就餐的餐饮服务活动。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区政府对本辖区学生小饭桌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充分发挥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作用,加强对学生小饭桌的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学生小饭桌监管工作人财物的投入,并将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对各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

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备案公示和监督检查。

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区政府建立健全学生小饭桌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做好学生小饭桌监管工作。教育部门应加大投入,办好学校食堂;工商部门依法对学生小饭桌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负责对学生小饭桌公共卫生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执行环境保护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遵守治安和消防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开办学生小饭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分别设置。

(二)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

(三)加工操作场所有上下水设施,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四)加工操作场所保持整洁。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门、窗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五)设有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冷冻冷藏和洗手设施。

(六)有2名以上从业人员,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第八条 本市对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实行备案公示管理。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经所在街道盖章同意后,在每学期开学前30日内向所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附件一)。

(二)开办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产权证原件与复印件。租赁房屋的应提交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四)学生小饭桌开办场所布局平面图。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六)承诺书(附件二)。

第九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按照第七条的开办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第十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每日健康晨检。从业人员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

(三)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组织培训教育。

(四)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不得提供凉拌菜、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食品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七)学生餐(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八)食品应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严禁向学生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供餐方式一律实行分餐制。

(十)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十一)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暂停开办,并向所在街道、卫生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配合街道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区教育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口设置固定公示栏,在每学期开学前公示由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的学生小饭桌备案情况。

第十二条 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向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本学期学生小饭桌备案公示汇总表(附件三)和监督检查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小饭桌备案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对学生小饭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等问题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师生和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学生小饭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申请表

登记编号:

开办人


性别


年龄


职业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手机)

家庭住址



(固话)

加工场所地址


房屋性质

□自有□租赁

加工场所面积


就餐场所面积


早餐人数


学生来源


午餐人数



晚餐人数



保证声明

开办人保证:本表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开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意见

经办人:

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提交材料:

房产证、土地证(租赁合同)□布局平面图 □承诺书□开办人身份证明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其他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开办条件:(检查人员现场填写)

专间设置 □食品加工面积 □上下水设施 □所用水源

清洗消毒设施 □学生洗设施 □防蝇防虫设施 □地面墙壁天花板   □清洗用水池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其他

现场检查人员意见:

备案日期:

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注:1、每学期开学30日前持本登记表和提交材料到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

2、本申请表一式三份,街道、区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小饭桌开办者各一份


附件二:

学生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确保学生小饭桌就餐人员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持开办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配备与供应食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冷冻冷藏、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二、开办场所的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原料,索取购物凭证留存备查。不采购和使用任何感官性状异常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不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不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六、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所有食品均当餐制作,不提供凉拌菜、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七、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八、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小饭桌用餐场所张贴,一份由学生小饭桌开办者留存,一份由所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存档。


附件三:

学生小饭桌备案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序号

开办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就餐人数

所在街道

1






2






3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