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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为加快企业住房分配新制度的建立,对新老职工采取不同的住房补贴方式。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企业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发放购房补贴”。

(二)删去第四条整条内容。

(三)删去第十条中“企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当地标准的,应经所在市县房委会(房改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房改领导小组 二000年五月)

省政府: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住房新机制,现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政策,民主决策;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新老有别,前后衔接;合理负担,公平公正。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是住房制度的转变。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货币分配的形式是:逐步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发放住房补贴。

  三、为加快企业住房分配新制度的建立,对新老职工采取不同的住房补贴方式。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企业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发放购房补贴

 四、单位为“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原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五、企业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由企业参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在其范围内自行确定。

  六、老职工购房补贴标准,企业应根据所在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单位可转化资金、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在所在市(县)规定的补贴标准内确定。商品房价格低于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区位的企业,可根据所处区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商品房价格综合测算补贴标准。

  七、企业给“老职工”发放购房补贴的办法,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可以采取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办法,也可以采取一次性与逐月发放相结合的办法,还可以采取给职工贷款贴息的办法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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