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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济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9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20〕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形成、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其与城乡建设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兖州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编制、保管、报送等工作。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含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形成、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多套分存。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标准编制、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应当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测量等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及电子文件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整理立卷后移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与备案文件,并汇总全套建设工程档案,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竣工测量成果,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可以在申请联合验收之日1个月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工程档案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指导。

建设单位必须在联合验收前,将工程档案移交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于联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