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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深医保规〔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2023-12-18规定, 保留,有效期2024年12月31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1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3号)要求,明确有关政策措施,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备案人群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异地就医人员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其中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本市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在职职工。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指符合我市转诊规定转往市外就医的人员。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指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在异地急诊抢救的人员。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指除外以上情形的其他异地就医人员。

  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或异地转诊就医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险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享受直接结算医保待遇,其中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高血压、糖尿病及参照高血压、糖尿病管理的门诊特病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