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2012年修订版】
(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收支
审计工作,促进公共财政体系的完善,维护财政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
审计机关开展财政收支
审计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
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收支
审计工作。
财政由省直管的县(市)政府决算和省垂直管理的市、县级部门机关经费的
审计,由省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省
审计机关可以组织市、县级
审计机关进行
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
审计监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
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围绕财政收支
审计目标,对
审计计划、
审计内容、
审计重点、
审计资源、组织实施和成果利用实行统筹管理。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财政收支
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
审计人员在实施财政收支
审计过程中,应当恪守
审计职业道德,遵守
审计纪律,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地方税务、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接受
审计监督。
财政、地方税务、社保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
审计机关实现信息数据共享,配合
审计机关开展
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将经济责任
审计与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
审计、下级政府财政决算
审计及其他专项
审计结合进行。
市级
审计机关办理经济责任
审计事项,涉及对财政由省直管的县(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
审计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经济责任
审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下列涉及财政收支的事项实施跟踪
审计:
(一)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
审计机关要求实行跟踪
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财政收支
审计中发现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
审计机关报告:(一)涉嫌重大违法违纪的问题;
(二)涉及国家财政收支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关系国家和地方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四)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关系国家和地方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开展财政资金专项
审计或者统一组织财政收支
审计项目的,根据需要汇总
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
审计综合报告。
审计综合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
审计机关报送,可以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情况进行汇总,形成
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
审计机关。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
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
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
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以及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反映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审计结果报告还应当包括对下级政府决算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
审计处理的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审计机关对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
审计工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
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
审计评价;(三)本级预算管理
审计情况;(四)本级部门预算执行
审计情况;(五)财政重点支出
审计情况;(六)下级政府决算
审计情况;(七)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情况;
(八)本级人民政府加强和改进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管理的意见;
(九)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听取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对
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当督促被
审计单位限期依法纠正、处理,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和被
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就财政收支事项进行
审计或者
审计调查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审计或者
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财政收支
审计或者
审计调查结果应当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组织不同级次
审计机关参加的
审计项目,其
审计结果或者
审计调查结果一般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
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布。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
审计结果、
审计调查结果。应当经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应当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
审计单位提供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被
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
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机关进行
审计时,有权检查被
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财政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
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审计机关进行
审计时,有权就
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有权依法查询被
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被
审计单位以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
审计单位管理财政收支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时,重点调查了解信息系统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控制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
审计,包括下列内容:(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情况及预算收支变化情况,支出结转及收支平衡情况;(二)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三)财政部门拨付和管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资金调度以及办理结算情况;(四)纳入本级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的各类资金、基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及其绩效情况;
(五)财政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拨付情况,财政支出结构情况;
(六)财政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对预算支出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情况;
(七)财政部门对本级国库的指导和监督情况。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八)财政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包括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政府预算体系情况,以及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
(九)财政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建立和完善财税制度情况,建立和执行部门预算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各项财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有关部门组织、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的
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和投资政策情况;(二)投资项目资金分配情况;(三)投资预算执行及其管理情况;
(四)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情况;(五)项目实施及其效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财政收入征管情况的
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情况;(二)组织办理和管理财政收入的征收、入库及减免、缓征、退库等情况;
(三)财政收入征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四)财政收入征管绩效情况;
(五)财政收入征管部门内控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六)财政收入征管部门其他相关业务情况。
审计机关在办理上述
审计事项的过程中,可以要求本级国家税务机关提供涉及地方的共享税征管情况和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
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制度情况;
(二)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情况;
(三)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政府采购情况;
(六)有财政收入缴纳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上缴财政收入情况;
(七)部门相关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八)部门预算绩效情况;
(九)执行财政收支相关制度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
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建立和完善财税制度情况,推进和完善各项财政改革情况,财政体制运行情况;
(二)财政预决算编制情况;
(三)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情况,各部门按规定批复所属各单位